ITCOW牛新网11 月 13 日消息,近日,公安部与相关主管部门联合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共有 19 条,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1. 惩戒原则: 规定了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的原则。
  2. 惩戒对象: 明确了个人和单位纳入惩戒对象的范围。
  3. 惩戒措施: 确定了金融、电信网络、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
  4. 分级惩戒: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级适用惩戒。
  5. 惩戒程序: 规范了审核认定、惩戒期限和告知等程序。
  6. 申诉核查: 明确了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的程序和时限。

该办法坚持依法认定和预防为主,并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于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惩戒期限为 3 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 2 年。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了惩戒的适度性。办法还规定了对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的保留,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体现了惩戒的适度性。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办法规定的惩戒对象包括:

(一)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 地址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 地址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 地址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域名、IP 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

(一)暂停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业务,既有协议约定的缴纳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向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支付的款项除外;

(二)暂停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支付账户余额转出、提现除外;

(三)惩戒期内,不得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本条第一款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一)关停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域名、IP 地址等通信业务,不包括涉及生产运行或生命健康的通信业务;仅为其保留一张非涉案电话卡;

(二)同步关停惩戒对象名下所有电话卡(保留的一张非涉案电话卡除外)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具有社交、引流属性互联网账号,不得为其注册新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

(三)不得为惩戒对象办理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域名、IP 地址等业务,不得为惩戒对象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

公安部将有关惩戒对象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有关惩戒对象信息还将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和打击。